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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病的权利

2000-08-25 来源:生活时报 张逸 我有话说

医疗保障权: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他损伤时,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。

生命健康权: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,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。

知情同意权:包括了解权、被告知权、选择权、拒绝权和同意权等。

隐私权: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、家族史、接触史、身体隐蔽部位、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,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。

受尊重权: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,不能因年龄、病种、社会地位、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。

与亲属联系权:住院患者有与亲属取得并保持联系的权利。联系的方式:书信、电话、接受探视。

获得赔偿权:由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损害后果的,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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